粤宿政策丨珠海:《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可开民宿
政策概览
政策文件:《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珠府办〔2021〕1号)
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2月11日
实施时间:2021年4月1日
有效时间:3年
条款数量:共六章三十条
突出特点:省内首次提出民宿营业范围可登记为“住宿服务”,进一步提出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均可开办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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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21〕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1日
通知原文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的海岛风貌、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特点制定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具体政策。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推广民宿品牌形象,宣传民宿服务质量标准,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培训,维护旅游民宿管理系统运行。
公安部门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及器材;对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经营的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六条 民宿经营者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期间,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七条 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第八条 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前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办。
第九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二)民宿不得设置在工业建筑以及工业性质用地附属的集体住宿建筑内部;(三)民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部;(四)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利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大陆自然岸线等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不得作为民宿选址。第十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二)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建设和装修;(三)文物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历史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四)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所在地的历史文化、海岛景观、美丽乡村等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第十二条 民宿治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辖区公安机关,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二)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覆盖民宿全部出入口、主要通道和公共区域;(三)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四)配备保险柜,为住客提供保管贵重物品服务。第十三条 民宿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二)直接为住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第十四条 民宿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有特殊价值的水域;(二)污水排放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三)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关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规定。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时,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应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
民宿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确定为“住宿服务”。民宿登记为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在章程中记载经营范围;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在合伙协议中记载经营范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经营范围。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民宿登记。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理民宿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功能区)旅游、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消防、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登记信息。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第十七条 民宿登记事项包括:(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四)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民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民宿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经营民宿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五)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下列经营规范:(一)接待人员文明、热情,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二)接待人员熟悉当地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鼓励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三)接待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四)接待人员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五)公开承诺其他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鼓励行业协会、网络交易平台等主体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四)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五)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2. 区民宿登记回执3.责任告知书
附件1
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
民宿名称 | |||||||
经营地址 | 区 镇(街) 街(路巷) 门(楼)牌号 详址(房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投资金额 | ||||||
建筑基本情况 |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修缮 | 建筑权属 | □ 自有 □ 租赁 | 建筑类别 | £ 住宅 £ 非住宅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层数 | 层 | 客房数量 | 间 | 床位数量 | 个 |
经营模式 | □ 委托经营 □ 房主自营 | 停车位数 | 个 | 卫生间数 | 个 | 从业人数 | 人 |
其他经营项目 | ¨餐饮 ¨娱乐(注明具体项目名称) ¨其他 | ||||||
民宿特色 | £乡村 £海岛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重要景区景点 £ 其他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本人承诺提供的登记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 本人(本单位)承诺按照《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基本资料(由属地镇街经办人填写) | |||||||
资料内容 | 是否提交 | 备 注 | |||||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民宿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经营民宿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属地镇(街)(盖章)
附件2
区民宿登记回执
民宿经营者:
您承诺位于 镇(街)的 民宿符合《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现予以登记,纳入 区民宿统一管理,登记号为 镇(街) 号。本回执不作为民宿开办及经营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仅作为民宿登记行为的回执。
本回执一式两份,属地镇街和民宿经营者各持一份,请妥善保管。
民宿经营者(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街盖章)
年 月 日
………………………………………………………………………………………………
区民宿登记回执
民宿经营者:
您承诺位于 镇(街)的 民宿符合《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现予以登记,纳入 区民宿统一管理,登记号为 镇(街) 号。本回执不作为民宿开办及经营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仅作为民宿登记行为的回执。
本回执一式两份,属地镇街和民宿经营者各持一份,请妥善保管。
民宿经营者(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责任告知书
民宿经营者:
为了实现我市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落实民宿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请严格按照《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办和经营民宿。
如您开办的民宿不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治安等开办要求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将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特此告知!
本责任告知书一式两份,属地镇街和民宿经营者各持一份。
民宿经营者(签章): 经办人:
(镇街盖章)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
民宿是一种新兴的住宿设施,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对民宿的界定,民宿应当是有别于传统旅馆业的一种住宿形式,能够让游客体验当地独特的自然风貌、历史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感受民宿主人热情与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近年来,民宿在我市发展迅速,但缺少民宿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民宿业与旅馆业的区分不够清晰、民宿的开办要求不够明确、民宿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民宿的开办要求、开办程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 】
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8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同年10月《关于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等文件的出台,明确了乡村民宿的战略意义和发展使命。2019年的中央1号文件继续提出,“充分发挥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优势,发展适应城乡居民需要的休闲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为乡村民宿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可见,发展民宿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民宿的开办要求、明确了民宿登记的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为实现我市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民宿的概念和开办区域
《暂行办法》在《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民宿的开办区域由区政府划定。一方面,《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由于各区的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有所不同,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也较为合理。
(二)规定了民宿开办的具体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办民宿的具体条件,包括民宿的规模要求、选址要求、建筑要求、消防要求、治安要求、卫生要求、污染防治要求,为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三)规定了民宿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了民宿经营者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同时结合珠海易发台风、暴雨、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情况,规定了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四)规定了民宿登记实行承诺制
《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民宿开办的各项条件作为事后监管的内容,即民宿经营者只要承诺其开办的民宿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治安等开办条件,登记机关就应当予以登记。同时,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规定了民宿登记的程序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和民宿登记。首先,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民宿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交登记材料。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六)规定了相关部门的排查义务
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宿登记实行“承诺制”,但是,该民宿经营者的承诺是否真实,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民宿登记后,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排查。因此,《暂行办法》在借鉴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登记工作操作指引》的基础上,规定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
(七)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明确了民宿应当遵守的经营规范
首先,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其次,民宿经营者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1)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2)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3)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4)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5)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第四,民宿经营者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规范的规定。
除了上述主要制度和措施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政策扶持、登记事项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十问十答
01
什么是民宿?
《暂行办法》为了落实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民宿是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02民宿与酒店、旅馆有何区别?
民宿是一种新兴的住宿设施,有别于传统的酒店和旅馆。《暂行办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民宿的开办规模、开办条件、开办程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酒店和旅馆。从开办的规模看,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前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办。03哪些区域可以开办民宿?
由于各区的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04
什么是民宿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民宿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是指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的主体责任,如民宿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05开办民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开办民宿需要符合规模、选址、建筑、消防、治安、卫生、污染防治等开办要求。《暂行办法》第8条至第14条有明确规定。06什么是民宿登记承诺制?
民宿登记承诺制是指民宿经营者在办理民宿登记时承诺其开办的民宿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规模、选址、建筑、消防、治安、卫生、污染防治等开办要求。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在民宿经营者办理登记后,将对民宿是否符合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如不符合开办要求,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整改、罚款、关停、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07民宿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民宿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交登记材料。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08办理民宿登记是否收费?
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09民宿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经营规范?
首先,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其次,民宿经营者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四)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五)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第四,民宿经营者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规范的规定。10营者违反《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
首先,相关部门会对民宿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其次,相关部门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民宿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官方新闻链接
羊城派:
民宿登记实行“承诺制”!
《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2月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民宿的开办区域由政府划定
近年来,民宿在珠海市发展迅速,但缺少民宿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民宿业与旅馆业的区分不够清晰、民宿的开办要求不够明确、民宿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珠海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因此,珠海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民宿的开办要求、开办程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民宿的开办区域由区政府划定。一方面,《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由于各区的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有所不同,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也较为合理。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办民宿的具体条件,包括民宿的规模要求、选址要求、建筑要求、消防要求、治安要求、卫生要求、污染防治要求,为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暂行办法》规定了民宿经营者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
明确民宿应当遵守的经营规范
《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民宿开办的各项条件作为事后监管的内容,即民宿经营者只要承诺其开办的民宿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治安等开办条件,登记机关就应当予以登记。同时,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虽然民宿登记实行“承诺制”,但是,该民宿经营者的承诺是否真实,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民宿登记后,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排查。因此,《暂行办法》在借鉴其他城市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规定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民宿应当遵守的经营规范。首先,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其次,民宿经营者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钱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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